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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本站    浏览: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发布以来,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否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向销售方提供”,“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没有填写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免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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