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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项目造成的损失,应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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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院
针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设计合同风险进行分析,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这类情况进行风险分析。
疫情发生后,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因疫情蔓延、防控措施的施行,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2020年2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针对建筑市场,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文号:建办市(2020)5号。
设计作为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的履行关系到工程的进度,及是否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疫情的发生,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这在法律上被称为“不可抗力”。
对此,《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设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因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同时,文件确认,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依据,拒绝或拖延费用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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